2017年2月18日,“2017年罗氏乳腺癌高峰论坛暨赫赛汀15周年庆典”在上海市佘山茂御臻品之选酒店隆重举行,众多专家共同回首了十五年来中国乳腺癌的发展,展望精准医疗的美好明天。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马飞教授接受《肿瘤瞭望》编辑部邀请,介绍了HER2阳性晚期乳腺癌的流行现状、治疗原则以及新理念,并畅谈了曲妥珠单抗上市15周年以来的临床实践历程。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马飞教授专访
乳腺癌流行病学与HER2阳性晚期乳腺癌
中国整体的乳腺癌发病率虽略低于西方国家,但中国的人口基数大,而且乳腺癌发病率近年逐步增高,发病率的增长速度高于西方国家,因此中国乳腺癌的绝对数量是庞大的。在中国,晚期乳腺癌的比例偏高,占到大概30%左右,一方面由于中国初发的晚期乳腺癌比例高于西方国家,大概有5%~10%患者在初次诊断时已是晚期,另一方面即便是早期,在手术后也有20%~30%的患者会进展为晚期乳腺癌。在晚期乳腺癌中,HER2阳性乳腺癌是一类比较特殊的,占到25%甚至30%左右。由于HER2阳性本身是预后不良的因素,疾病更容易进展到晚期,所以这一部分患者的5年生存率显著低于非HER2扩增的患者。
HER2阳性晚期乳腺癌治疗原则与新理念
HER2阳性晚期乳腺癌的治疗首先强调规范化治疗,其次,晚期乳腺癌的治疗考虑的因素更多,除药物治疗还要考虑其他治疗,包括局部治疗甚至一些姑息性手术治疗。除此以外还要考虑非医疗因素的影响,包括心理因素、经济因素,这些都是治疗晚期肿瘤需要考虑的因素。
对于近几年晚期肿瘤的治疗,越来越强调总生存的延长和生活质量的改善。为延长总生存,现在更多强调的是维持治疗的理念,即患者治疗在得到临床获益的情况下,尽量延长患者的治疗时间,使控制时间尽量最大化,从而总生存才有一定程度的延长。比如说HER2阳性晚期乳腺癌如果抗HER2治疗有效,我们应该持续应用到疾病进展。对于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尤其是总生存时间得到延长的情况下,患者对于生存质量的要求,包括控制疾病本身或治疗本身带来的一些不良反应,都是很重要的,对于这类患者,多学科管理更加重要。
晚期乳腺癌一线治疗进展后的现阶段药物选择
晚期乳腺癌的治疗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治疗进展的患者。对于这部分患者,首先,需强调不应放弃治疗,如果积极治疗,患者的生存期有可能显著的延长;其次,对于HER2阳性晚期乳腺癌这类特殊患者,即便一线使用了规范的抗HER2治疗,二线依然要考虑抗HER2治疗,因为HER2是驱动这一类肿瘤的一个重要基因,需要持续的抗HER2治疗。但就中国现在的抗HER2治疗来说,一些抗HER2新药在中国没有上市,比如帕妥珠单抗、T-DM1等,那么在中国现阶段持续跨线使用曲妥珠单抗是一个不错的临床选择,可以联合不同的化疗药物或者内分泌治疗药物进行二线或三线乃至持续的治疗。
中国晚期乳腺癌患者治疗不幸之中的“万幸”
进展到晚期的患者本身是不幸的,但相对于其他的晚期肿瘤,处于当前时代的晚期乳腺癌患者是幸运的。首先,从新药研究的角度来说,有很多新的药物上市,以抗HER2治疗为例,除曲妥珠单抗、帕妥珠单抗、T-DM1这些抗体类的靶向治疗药物外,还有拉帕替尼、来那替尼,甚至中国研发的拥有中国知识产权的一些药物,都可能给患者带来更多生存机会。其次,从药品的可及程度来说,随着药物的不断研发,药品价格可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患者的经济压力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最重要的是,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以曲妥珠单抗为代表的一批很好的靶向治疗药物进入到国家医保目录,因此能解决很多患者的“有治疗手段就是治不起”的现状。
15年临床历程回顾
马教授感慨道:“赫赛汀对于我来说是一个冲击很大的一个药物。赫赛汀上市于2002年,也是在那一年我刚工作的第一个月接触的这个药物。”有一个参与临床研究的患者,五线或者六线的治疗失败,应用曲妥珠单抗单药治疗后,患者在第四个周期得到了完全缓解CR。可喜的是,这名患者进行了持续的抗HER2治疗,疗效持续了9年。马教授谈到这件事情对于他治疗理念的冲击很大,因为既往的纯化疗时代的晚期肿瘤,尤其在四线以后的治疗根本不可能达到这么好的有效率,曲妥珠单抗不仅近期疗效好而且长期有效,多线治疗后的晚期肿瘤能够有9年的无进展生存,且副作用很小。既往很难想象一个化疗药物能连续使用9年而对生活质量没有影响。所以,肿瘤的靶向治疗是有可能改变未来的临床实践的。事实上,在过去的15年,涌现的以曲妥珠单抗为代表的一大批靶向治疗药物恰恰改变了临床实践。像肺癌领域的厄洛替尼、吉非替尼,明显改善了晚期患者的生存期。以曲妥珠单抗为代表的靶向治疗药物不仅能延长患者的生存时间,而且对于生活质量的提高也有很大帮助,是HER2阳性晚期乳腺癌治疗的主要策略。
专家简介
马飞,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内科副主任、主任医师、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老年肿瘤学会总干事长、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健康管理专委会主委、中国抗癌协会乳腺癌专委会青委会副主委等职。